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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办法
http://www.fsnansheng.com    2017-09-21

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我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工地,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拆迁工程(含拆除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农村自建住宅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工地纳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施工地点100米半径范围内有居民住宅,且工期为30天以上(含30天)的;施工工地属于拆除工程的。

第五条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交纳。建设单位除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外,还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面积、扬尘排放系数,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施工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第六条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征收主体为受理施工工地扬尘申报的区级环保部门。施工工地或项目合同段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以及组织拆除工程的镇(街道)等应实时更新施工工地相关信息,定期(不低于每月1次)向环保部门提供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信息,并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及时、准确地申报排污情况。

第二章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七条 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一般性粉尘当量值为4千克。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当量值。

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章 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当引入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区级环保部门应选择具备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资格的机构,签订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服务委托合同,并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备业务能力且符合准入条件,自愿承担佛山市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委托任务的机构。申请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业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熟悉国家排污申报数据报表的填报工作,并有采集数据和初步核查的业务能力;

(二)熟练使用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含C/S、B/S版本);

(三)具备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开发能力;

(四)有长期从事排污费征收数据服务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经验;

(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办公场所、具备数据服务器等硬件条件。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资格。区级环保部门应对提出申请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根据其业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列入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备选名录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被委托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佛山市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服务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积极利用移动智能设备和信息化处理技术,并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要求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二)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做到一项目双岗;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核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公司工作证及委托书);

(三)必须接受佛山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对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其出具的数据、图片、录像等信息准确、有效,并对其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于拒绝整改的服务机构,区级环保部门应与其解除委托合同,并及时将情况向市环境保护局汇报。

第十三条 被委托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区级环保部门应立即解除委托合同,将其列入服务机构黑名单,并在3年内不得接受其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申请,造成损失的,由该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经查实有重大数据质量事故的;

(二)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编造或篡改数据,与扬尘排污单位串通故意影响现场核查工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将已承接的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私自转包的,或未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委托方商业秘密信息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施工工地扬尘现场核查客观性和公正性行为的。

第四章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凡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15日内向所在区级环保部门申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认真开展申报服务:

(一)定期到环保部门领取《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并建立排污收费系统和施工工地项目扬尘排污申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库;

(二)每月按约定时间到环保部门领取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信息,联系建设单位扬尘排污申报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了解扬尘控制设施情况,指导建设单位现场填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

(三)每月按约定时间将建设单位填报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移交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和其它申报资料,并委托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现场采集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认真开展现场核查服务:

(一)现场调查员应在施工工地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情况申报登记表》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件3)现场对各项措施进行核查;

(二)现场调查员应在工地现场使用移动终端设备(如智能手机等),登录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现场核查系统进行现场数据录入,拍摄扬尘控制措施的照片和录像,实时或分时上传,以作为环保部门排污核定的现场材料;

(三)协助环保部门每月将现场核查数据录入(或导入)到排污收费系统。在新版全程信息化排污收费系统未提供数据导入接口前,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到环保部门驻场,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将现场核查数据录入到排污收费系统。

第十六条 区级环保部门应审核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现场核查数据,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打印《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表》(见附件4)和《排污核定通知书》。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将《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表》和《排污核定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发出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七条 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后,区级环保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打印《非税缴费通知单》,并予以公示。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将《非税缴费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非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建设单位缴费后,银行自动将缴费入库信息同步到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通过接口查询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自动获取建设单位的缴费入库信息。

第十八条 对拒绝申报或拒缴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建设单位,住建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以及组织拆除工程的镇(街道)等应协助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依法追缴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有建设单位超期欠缴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施工工地扬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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